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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出台法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

61日起西藏施行《西藏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〉办法》,首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,成为我国第14个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级行政区。
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琼介绍,西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区,自2006年启动非遗普查工作以来,已初步摸清了各类非遗项目1000余项,涵盖了非遗所包含的十大类别。近年来,国家对西藏非遗保护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。目前,西藏共有入选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两项(藏戏、格萨尔)、国家级非遗项目76项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8名,自治区级非遗名录共4323项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共两批227人。
任淑琼说,与过去非遗保护责权不明等相比,这一《办法》的出台,标志着西藏非遗保护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。《办法》共六章49条,包括总则、非遗调查、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、非遗传承与传播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,强化了政府主导责任,规范了非遗保护的部分内容,细化了有关工作程序。同时,提出了非遗分级保护原则,在区内建立了区、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三级名录体系。
《办法》还重点对保留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待遇、非遗进校园工作等作了规定。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少华认为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西藏非遗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,非遗保护、保持和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,制定符合实际、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,将对继承、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起到重要作用。(转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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